2021年12月14日15時38分,位于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嵐大道1701號的費森尤斯卡比(南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綜合廠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建筑燒損面積約46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3503.76萬元。

調查報告公布了該火災事故涉及的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和6個單位、22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其中建議將6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對15名公職人員(含縣處級4人)進行問責,其中:黨紀處分2人,政務處分7人。
經調查認定,南昌市經開區費森尤斯卡比(南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綜合廠房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鄧某,男,35歲,江西省萍鄉市人,費森公司工業與自動化部員工。經尸檢,尸體燒毀炭化,法醫綜合認定系燒死。黃某,男,53歲,江西省撫州市人,費森公司維修部員工。經尸檢,心血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為27.5%,法醫綜合認定,系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中毒死亡。蔡某成,男,48歲,江西省南昌市人,費森公司維修部員工。經尸檢,心血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達到70.0%,法醫綜合認定,系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中毒死亡。陶某婷,女,27歲,江西省南昌市人,費森公司質檢部員工。經尸檢,尸體燒毀炭化,法醫綜合認定系燒死。吳某英,女,37歲,江西省上饒市人,費森公司生產部員工。經尸檢,心血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達到41.9%,法醫綜合認定,系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中毒死亡。李某英,女,38歲,江西省上饒市人,外部供餐單位員工。經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呼吸道燒傷、肺部感染、一氧化碳中毒,已康復出院。該起火災的直接原因是:費森公司一期綜合廠房鍋爐房改造施工人員在電焊作業過程中,高溫焊渣引燃了頂棚內鋼梁上動物筑巢的干草,干草的火焰引燃建筑山墻內壁及屋面拱板內壁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災。施工人員電焊作業時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引發火災后撲救應急處置不當,導致引燃建筑山墻的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勢蔓延擴大。施工人員引發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未通知其他人員疏散,廠房內員工發現火災時火勢已處于猛烈燃燒階段,錯過安全疏散逃生的最佳時機,造成多人傷亡。在火災發生后,煙氣觸發了火災報警探測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動作報警,系統主機處于手動狀態,未聯動火災應急廣播、機械排煙等系統。當時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一層潔凈車間和二層餐廳局部區域未過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未啟動,現場室內消火栓無人操作。由于火勢是通過室內吊頂上方的建筑頂棚快速蔓延,消防設施均設置在室內吊頂以下區域,故這起事故中消防設施未對火勢蔓延起到阻隔作用。 (1)張某平,男,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向費森公司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在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指使他人進行動火作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梁某昌,男,恒業公司雇傭電焊工,現場動火作業具體實施者,所持《建筑施工特種行業操作資格證》不適 用此施工活動,屬超資質范圍電焊作業,未檢查、清理電焊作業面的可燃物,電焊作業時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引發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李某林,男,恒業公司雇傭人員,現場動火作業具體看護者。明知電焊作業的危險性,未徹底清理電焊作業面的可燃物,發生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4)黃某兵,男,費森公司EHS 部經理,負責環保、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一期鍋爐房改造工程項目建設中,明知施工單位動火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不及時制止,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5)鄺某輝,男,費森公司維修部經理,負責公司工程改擴建項目,設施設備及器材的維護保養,組織實施防火 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在一期鍋爐房改造工程項目中,牽頭對接該工程項目建設,未申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放任施工單位違規動火作業,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具有操作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值班值守,火災發生時,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導致消防應急廣播、消防排煙等消防設施未能發揮有效作用。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6)易某林,男,費森公司維修部外圍區域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內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巡查及一期鍋爐房等外圍區域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明知施工方動火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不及時制止,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張某,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過程中,轄區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不良影響,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問責通報。(2)吳某榮,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對經開區經濟貿易發展局履職不力的情況失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問責通報。(3)鄒某,經開區經濟貿易發展局黨組書記、局長。組織指導各成員單位及鎮(處)開展生產企業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力,對鎮(處)安全隱患排查監督指導缺失,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4)吳某,經開區經濟貿易發展局下屬統計局局長?;馂氖鹿拾l生時代管經開區經濟貿易發展局工信工作。分管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過程中,未正確履行職責,落實行業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督促指導鎮(處)和費森公司風險辨識管 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5)王某輝,經開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組織領導轄區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消防監管信息系統風險級別設置不合理,負重要監管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6)陳某宇,經開區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未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對費森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抽查,負主要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7)彭某,經開區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督促指導鎮(處)開展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整治工作不力,對費森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情況失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8)楊某東,經開區城鄉建設局質安監站站長。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檢查整治工作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9)涂某,蛟橋鎮黨委書記。未嚴格按照“黨政同責、 一崗雙責”的要求認真履責,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10)程某華,蛟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所屬城管執法中隊履職不力的情況失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11)周某,蛟橋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分管蛟橋 鎮消防和安全生產過程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內事故防范工作領導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12)涂某團,蛟橋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蛟橋鎮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未正確履行職責,督促分管的蛟橋鎮城管執法中隊履行職責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13)楊某,蛟橋鎮城管執法中隊中隊長。未正確履行 職責,組織中隊開展城管執法工作不力,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14)付某龍,蛟橋鎮城管執法中隊副中隊長。分管非法裝修執法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不力,未及時發現費森公司違法裝修行為,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5)萬某,蛟橋鎮城管執法中隊副中隊長。分管工程 建筑檢查、排查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不力,未對轄區內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和排查,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來源:南昌市應急管理局、靠山屯閑話,消防界綜合整理發布)